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马鞍山市安工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的财务管理行为,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加强财务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公司财务管理机制,规范公司的各项财务管理程序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政策、财务人员管理、资金管理及审批制度、对外财务担保、财务预算管理、财务报表的报送、财务监督等,防范公司财务管理风险,维护公司的股东权益。
第三条公司及下属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财务体制。各企业财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或制度,对其发生的经营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维护资产安全与完整,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财务信息。
第四条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公司财务部是具体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下属企业财务活动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
第二章 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政策的制定
第六条各企业须依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各企业的实际情况,应建立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财务控制体系,不断提高财务管理工作的效率,防范财务风险。
第七条各企业必须执行统一的会计政策,会计政策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从下一会计年度开始执行。
第八条下属企业必须及时将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报送公司财务部备案。当公司财务部对其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异议时,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三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九条公司设立财务部,全面负责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以及按本办法规定归属公司财务部职责和权限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负责人由学校任命或由公司聘任,各企业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实行公司委派制,由公司统一委派。各企业财务负责人或财务主管在同一企业的连续任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
第十一条各企业必须明确财务人员岗位职责。各企业财务负责人必须贯彻执行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和计划指标;拟定本企业财务制度、年度财务工作计划和预算,按规定做好各期报表的编制上报工作,真实、及时、准确报送财务报表和资料。
第十二条各企业聘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级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各企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公司根据整体经营目标对下属企业和职能部门下达经营指标、利润目标等目标计划,各企业和职能部门根据公司下达的目标计划,结合本企业自身经营特点和外部因素,进行指标分解落实,分别确定销售、成本费用和资金等项目的预算,并形成各类预算报表。
第十四条各企业上报的预算方案,公司应结合年度经营目标综合平衡,经相应批准程序后,由公司以正式文件下达执行。下年度预算编制时间为次年元月份底前完成,次年2月底前由公司下达预算批复。
第十五条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核,再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下属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经本企业集体研究同意后,报公司审核,再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各企业预算调整一般在年中进行。对遇到突发事件或由于市场环境、经营条件和政策法规等方面发生不可控制的重大变化,其预算调整意见按相应批准权限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各企业的年度预算报告的客观数据是各企业及负责人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资金及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应保证资金使用安全高效,符合相关制度规定,按要求编制大额资金使用计划,并做好执行情况分析。
第十九条各企业的财务部门是资金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办理一切资金的筹集、使用、调配等手续,严格监督资金的使用。各企业的财务部门应切实执行各项资金支付授权与批准制度,严格审查付款合同或协议,把好资金支付的财务审核关。
第二十条各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超出现金使用范围和结算起点的支出不得使用现金。现金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收取的现金,应及时交存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各企业根据经营活动的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应报公司财务部备案。长期未使用的账户应及时清理注销。
第六章 固定资产及存货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折旧。各企业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年限折旧标准根据资产的不同类别有所不同,具体如下: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折旧年限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折旧年限为4年;电子设备:折旧年限为3年。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各企业应制定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编制固定资产购置预算,预算经批准后实施具体采购。固定资产的采购参照学校相关采购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报废必须由使用部门向公司提出申请,对造成报废的原因进行分析,明确责任,对由于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善造成报废的,应追究使用部门的管理责任和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固定资产报废按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企业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资产管理部门应按使用部门、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各企业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都应办理相应手续。固定资产管理应做到账卡一致、账实一致。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停用、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经公司批准后,于年度决算前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七条存货的管理范围包括:产成品、库存商品、在途商品、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委托加工产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
第二十八条存货计价:
1、购入存货,按购买价加上运费、装卸费、保险费、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加工费用等计价;
2、自制的按制造成本计价;
3、委托加工的按照耗用的材料加加工费、运输费、保险费等计价;
4、投资者投入的按评估价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5、盘盈的以同类存货价值计价;
6、接受捐赠的,以购置发票账单加上由本企业负担的费用计价,无发票账单的,以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第二十九条发出存货的成本计价方法:可选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方法的一种,并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条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和材料,可以一次性摊销或者分期摊销。
第三十一条存货盘点:应定期、不定期进行盘点,年度决算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点。盘盈、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应分别情况按规定权限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应加强存货管理,做好日常计量工作,完善并健全存货流转的凭证与手续制度。
第七章 收入及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企业应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中收入确认原则,合理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
第二十四条成本费用管理
1、开办费从企业投产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管理费用,摊销期一般为5年。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照有效租赁期限和耐用年限孰短的原则分期摊销。
3、固定资产进行装修、装潢的净支出按装修、装潢后固定资产的耐用年限分期摊销。
4、货物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手续费等,必须注明货物批次及购销发票号码,方能报销。
第三十五条各企业应实行成本、费用分级管理、核算。根据各项定额和成本费用预算控制成本费用开支,禁止少计成本或乱挤乱摊成本;定期进行成本费用分析。
第三十六条成本费用的核算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期发生的费用,无论其款项是否收付,都应计入当期的费用。虽在本期支付的费用,但应由后期负担的均不能计入本期费用,可通过“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
第三十七条成本费用开支,必须按照已确定的定额、标准执行,提供合法规范的发票和相关资料,手续齐全后按财务审批程序办理。
第八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债权债务是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分别形成的暂收、暂付、预收、预付、应收、应付、备用金等往来款项。各企业的债权债务必须以完整、有效并按审批程序批准的原始文件和资料作为记录债权债务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应收款项由经办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管理。财务部门要及时的对发生的应收事项真实、准确地进行会计记录,每季度向经办部门提供清单;经办部门要主动了解应收款项的状态,谁经办谁负责,及时清理收回。
第四十条各企业应建立健全债权、债务控制机制。各企业原则上不得借入大宗款项,确需借入的,按公司《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办理。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融资和对外提供担保或抵押。
第四十一条各企业应建立债权、债务分类、分级管理体系。按照责任主体进行明细核算,定期核对、清理和处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四十二条各企业的借入、借出资金及对外担保、抵押、质押事项,按照《马鞍山市安工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涉及国有资产评估及备案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各企业年度借出资金总额与对外担保总额之和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末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第四十四条各企业的债权债务的核销,必须有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并按财务审批程序进行账务处理。可根据自身应收账款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计提坏账准备,但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和标准必须经公司办公会审核,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各企业应按债权债务类别明确债权债务清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对因工作失责、失误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财务审批管理
第四十六条审批原则和依据:以年度预算为基础,无预算或超预算的项目在没有完成相关审批程序前,不得审批;以各企业《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为依据,并符合各企业内部控制要求。
第四十七条审批权限:各企业按其《公司章程》和相关内控制度规定,分别执行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的权限。
第四十八条各企业超出年度财务预算指标的业务费、设备费和维修费须报公司批准后执行。各企业经批准的年度预算范围内的事项,由各企业总经理(负责人)按其内部管理程序审批。
第四十九条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或虽已履行审批手续,但经审核后,如有不符合国家、各企业有关规定的,财务部门均有权不予办理。
第十章 票据及有价证券的管理
第五十条票据指各企业依法向财政、税务等部门领购的发票、收据等票证;有价证券指各企业合法获得的银行存单、股权证书、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国债证书等有关票证。
第五十一条财务部门对各种票据和有价证券应实行专人管理,登记造册,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第五十二条票据不得转借、转让,不得填开大头小尾的票据,不得代开票据。
第五十三条必须凭合法的票据入账,凡与成本、费用、资产有关的支出,均应索取合法有效票据。
第十一章 税收及利润分配
第五十四条依法向国家交纳税金,税后利润按国家规定的分配顺序进行分配。全资及控股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资产收益的上交形式及上交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其他参股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方案由各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五十五条各企业应上缴公司的利润和资产收益,必须在次年3月底前上缴完毕。对不按时全额上缴的企业,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率加20%计收利息。
第五十六条公司收取的资产收益及利润分配所得主要用于上缴学校国有资本收益、公司积累和发展。
第十二章 会计工作交接
第五十七条各企业财务工作人员调动、离职或被撤消和合并企业的财会人员,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工作交接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各企业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所在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监交;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会计主管的交接,由公司财务部经理会同所在企业领导监交;公司财务部经理交接由公司总经理或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监交。
第五十九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应做好以下事项: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尚未登记账簿的,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后加盖个人印章。
2、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移交时,还应将本企业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财务人员情况,向接替人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历史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说明材料,一并移交。
3、编制移交清册,一般应包括:企业名称、交接日期、人员、项目、内容、未了事项及其相关说明。
4、移交的材料应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予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第六十条接管人员应对照移交清单逐项核对点收。不一致时,移交人应在限期内查清处理,再行移交。接管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另立新账。交接完毕,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分别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移交清册应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一份,财务部门存档一份。
第十三章 财务报告及分析
第六十一条各企业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财务信息的合法、准确、真实、完整性负责。任何人不得篡改或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维护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
第六十二条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公司必须按照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相关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第六十三条建立财务报告分析审查制度。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及下属企业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分析,及时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查明原因并做出处理。
第六十四各企业应当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各企业在次月12日内向公司财务部报送电子版月度财务报表,年报在次年1月20日之前报送纸质财务报表。半年及年度财务报表必须附有财务分析报告(包括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报告)。
第十四章 财务监督及审计
第六十五条公司通过采用财务预算控制、财务报表核查、现场检查、年度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等手段对各企业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十六条各企业的财务年报须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审计,按规定程序确定审计事务所完成。各企业应积极配合财务年报审计工作,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作为对各企业进行经营责任考核与奖惩的重要依据,各企业应根据其出具的审计调整分录及时调整账目和报表。
第六十七条各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学校审计处负责公司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其他学校安排的审计工作。
第六十八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每年对下属企业进行内部审计和会计检查,内部审计和会计检查应形成报告,着重分析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改进意见。各企业应将审计或检查问题的整改结果书面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六十九条各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应接受财政、审计、税务及上级主管机关等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信息,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对查出的问题,应按要求及时整改。
第七十条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对下属全资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原《马鞍山市安工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办法》(资经〔2020〕8号)和《马鞍山市安工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资经〔2020〕10号)同时废止。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