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规避投资风险,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皖教财〔2018〕12号)和《安徽工业大学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安工大〔2021〕6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学校按照政策和法规规定,在保证正常教学、科研和其他管理活动前提下,为促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地方经济、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目的,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对外进行投资,以获取经济利益或达到特定目标的行为。
第三条马鞍山市安工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学校对外投资的管理部门,履行对外投资的投资主体职能,负责管理各类经济实体,监管各类经营性资产,代表学校持有、管理、经营各类股权;代表学校对学校所属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作为对外投资退出行为的具体执行部门和管理部门。
第二章对外投资审批
第四条对外投资应当履行审批程序。审批程序包括:投资项目申报、可行性论证及专家评审、评估、公司董事会审核、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等。
(一)项目申报
对外投资项目单位负责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前期准备工作。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对外投资项目的归口单位,必须向公司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及其它方面的分析等。
(二)可行性论证及专家评审
公司企业管理部必须组织职能部门和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以及退出机制等做出评价。投资项目的初审意见需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
(三)投资资产的评估
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四)项目投资决策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初审意见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报董事会审核,报学校审批。对外投资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报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经学校批准的投资项目,按规定报送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或审批。
(五)投资资产的公示
投资项目通过投资决策后,应通过学校网站公示拟交易价格。
第三章对外投资监管
第五条学校以投资额作为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投资回报的依据。公司企业管理部应对投资企业及国有资产进行常态化监管,切实维护学校利益。
第六条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文件,须经公司法律顾问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投资协议必须包括责任条款、分红条款和退出机制条款,分红和退出必须确保相关无形资产投资方的基本利益。投资协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第七条公司根据《资产经营公司委派董事、监事的管理规定》和投资协议,向被投资企业委派董事、监事和经营管理人员。
第八条投资项目在资产注入后,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督促被投资企业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及时办理银行开户、工商设立或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九条投资项目在投资完成后,被投资企业纳入到公司管理体系,公司企业管理部根据《资产经营公司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管理办法》对投资企业进行管理。
第十条各类所投资企业应当每半年向资产经营公司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并按相关规定上交投资收益。
第十一条因管理不善致使国有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公司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对外投资退出
第十二条所投资企业的转让、关停解散和清算注销
1、股权退出转让。对于长期亏损且缺乏有效解决方案的企业;所办企业处于持续盈利状态但连续三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企业;所办企业出现其他相关情形引发公司产生股权退出机会的,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后,报学校审批,按照《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流程》实施股权退出。
2、关停解散和清算注销。投资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关停解散事由出现;企业股东会决议关停解散;因企业合并或者分立需要关停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司法关停解散;企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企业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关停解散,人民法院据此决定予以关停解散。公司按照《国有公司关停解散清算操作程序》实施关停解散和清算注销。
第十三条投资退出后的处理
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审核与投资退出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公司财务部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确保投资退出行为的真实、合法;公司办公室负责对投资退出所涉及的资料进行整理、收集并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中所涉及的经济行为都应及时办理国有产权占有或变动登记,未及时办理占有或变动产权登记的被投资企业应当向产权登记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公司董事会及上级管理机构或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马鞍山市安工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管理管理办法》(资经〔2020〕9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