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全资及控股企业,是指由马鞍山市安工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或控股投资的企业。其负责人是指由公司委派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主要依据是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每年年初签订“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经营指标和管理指标;
(三)特殊事项管理清单;
(四)考核与奖惩;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价值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坚持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三)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全员考核体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广泛覆盖、层层落实。
第二章 考核指标
第六条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经营指标、管理指标和“特殊事项管理清单”。
(一) 经营指标
1、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
2、净利润:是指企业当期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金额,即企业的“税后利润”。
3、业务接待费: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它主要包括企业在接待客户、合作方等相关人员过程中发生的餐饮、住宿、礼品、娱乐活动等费用。
4、资产负债率:是企业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率。这一比率能够反映企业总资产中有多少是通过负债筹集的,体现了企业的偿债能力。
5、净资产收益率(ROE):是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该指标越高,说明公司为股东创造的收益越高,自有资本的利用效率越好。
6、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它反映了国有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经营效益和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7、应收账款周转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应收账款转化为现金的平均次数。
(二)利润上缴指标:是指全资子公司年度上缴公司利润的任务指标。
(三)管理指标:管理指标包括党建工作、企业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和执行情况以及学校及公司的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廉洁自律和安全生产指标:主要包括党风廉政建设廉洁自律情况和安全生产及稳定情况 。
(五)特殊事项指标:该指标为加分项,主要包括企业科研创新及获奖情况以及取得重大创新成果情况。
第七条 经营指标的年度基准值根据企业前三年完成值的平均值和上年度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和外部因素、行业对标情况综合确定。其中“上缴任务指标”,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每年初根据各企业上年度经营业绩的实际情况决定。
第八条 管理指标和廉洁自律和安全生产指标以必须完成为标准。在各类检查、审计等工作中发现的该类指标项目中未完成的项目,按项目及比例直接扣分。
第九条 考核指标的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附件“年度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定表”。
第十条 考核指标的权重和分值。详见附件“年度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定表”。
第三章 考核实施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由公司企业管理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年度总结和自评。企业负责人应于考核期结束的次年5月1 日前,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照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对各项考核指标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年度总结报告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定表”自评结果报送公司。
(二)经营业绩复核。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考核总结报告,对照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要求,由财务部对“经营指标”及“利润上缴指标”进行核定评分;由公司考核领导小组对“管理指标”、“廉洁自律和安全生产指标”和“特殊事项”进行复核评分;由企业管理部统计形成“公司复核考核结果”。
(三)考核结果核准。公司企业管理部将“公司复核考核结果”结果,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核准。
(四)公布考核结果。公司将最终确认的业绩考核结果下达至各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企业管理部反映。公司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将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公司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节给予扣分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发生虚报、瞒报财务状况,产生严重后果;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四)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五)发生重大廉政风险;
(六)发生重大意识形态舆情;
(七)发生重大投资失误,导致国有资产损失;
(八)违反保密制度,发生重大泄密案件。
第十四条 公司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责任书签订后,公司企业管理部应对各企业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企业负责人每半年须将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向公司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公司报告。
第四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公司依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工资进行奖惩,具体奖惩方案由总经理办公会拟定,报董事会核准。
第十七条 企业年度盈利,同时无“第十四条”情形的,企业事业编制人员的实际年度绩效工资可按不低于学校核定的基本标准发放。
第十八条 对连续二年亏损企业应确定整改期限,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和考核得分连续二年在70分以下的企业,公司有权对其负责人进行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马鞍山市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为满足学校教职工住宅的建设需要成立的后勤服务企业; 安徽工业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是为促进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发挥高校对属地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的企业。公司根据其特殊定位和性质,确定经营业绩考核方案,具体考核方案详见附件“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定表”。
第二十条 大学科技园公司下属企业负责人的考核由其具体负责,应将考核办法及考核结果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考核期内企业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的,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对照“企业经营业绩责任书”建立健全企业全员绩效考核体系。企业绩效考核方案须报公司备案。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马鞍山市安工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资经〔2020〕1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