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安工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房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25-05-2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经营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房产出租行为,提高学校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学校、公司和承租方的合法权利,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房产出租严格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的通知(财资〔2017〕1396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放管服”改革的通知(皖财资〔2022〕1366号)》。

第三条 学校应加强对所属房产出租行为的监管,按权限审核(批)校属房产出租事项,确保房产公开出租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 经学校授权,公司应做好学校所属房产公开出租具体实施工作,对出租房产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按规定及时上缴出租收入,校内经营范围主要作为后勤服务功能的社会化补充,以满足和便利师生生活为主要目的的经营服务项目,校外沿街房屋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的,经营范围可适当放宽,但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校园周边禁止经营服务的项目。

第五条 公司要切实做好房产出租工作,严禁出现不按程序报批、不公开组织出租、不签订出租合同、不及时上缴收益等问题。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拟出租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出租期限在3年以内(含3年)的 ,报学校审批。

第七条 拟出租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上且资产出租期限在3年以上的, 由学校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八条 特殊情况的资产出租,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主管部门集体决策, 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九条 学校出租房产一律实行公开招租。

第十条 除房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出租,应实行公开招租 ,招租审批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章  出租报备手续

第十一条 公司严格履行审批与报备手续。上报审批备案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出租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拟出租房产地点、面积、现状、出租期限、用途限制(如有,需说明理由)及出租底价等内容;

(二)填报《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三)拟出租房产的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置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上传至安徽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

(四)学校同意出租房产的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出租出借的书面证明等)。

第四章  报批程序

第十二条 资产经营公司向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出租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拟出租房产地点、面积、现状、出租期限、用途限制(如有,需说明理由)及出租底价等内容。

第十三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将出租相关材料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形成校长办公会会议决议。

第十四条 资产经营公司依据校长办公会会议决议组织学校权属房产及场地公开招租。

第五章  公开招租程序

第十五条 经学校批准的,出租房产原值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或房产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公司公开招租;出租房产原值在50万元以上且房产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委托产权交易等机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租。

第十六条 经省财政厅批准对外出租的房产,由公司自行委托房产所在地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租。

第十七条 由学校批准对外出租的房产,原则上由公司委托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组织招租,具体程序规定如下:

发布公告。公司可在淘宝、京东、58同城、中拍平台等专业网站或报纸、学校对外公开的网站等公开媒介发布招租公告,公告中应当披露出租房产基本情况、租赁期限、出租房产用途、租金底价、竞价方式、竞价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租金支付方式等内容,公告期限不得少于20日。

组织交易。公告期限到期后,公司委托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告规定的市场公开交易方式进行,并做好竞价人信息及竞价过程记录,按照“价高优先”的原则确定承租人,并在发布招租公告的公开媒介上发布房产招租成交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签订合同。招租竞价成功后,公司、承租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自成交公告结束日起5日内),签订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出租合同。合同租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且合同签订主体与房产产权主体、收益上缴主体必须一致。对整体出租房产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承租方用于酒店、餐饮、住宿经营的,合同 租期不得超过7年。

第六章  合同备案管理

第十八条 房产出租合同签订后,应在30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取得合同备案编号,并依据合同备案编号上缴房产出租收入。

第十九条 由省财政厅批准对外公开出租的,需提供出租合同及出租公告、竞价记录等公开出租材料;

第二十条 由学校批准对外出租的房产,在向省财政厅备案房产出租合同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学校审批同意出租文件(校长办公会决议纪要);

(二)通过相关平台、媒体发布的出租公告;

(三)产权交易机构组织或单位自行组织出具的房产出租竞价记录。

第二十一条 变更租赁合同或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或备案。

第七章  到期合同清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要全面摸排学校房产出租情况,及时清理房产出租到期合同。

第二十三条 出租房产到期需继续出租的,应于合同到期前2个月提出出租申请,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出租房产到期后不再出租的,应于合同到期后30日内向省财政厅去函说明停租原因和下一步使用安排。

第八章  出租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收缴租金。

第二十六条 在扣除交易成本及相关税费后,应当及时、足额缴入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坐支房产出租收入,不得以“账外账”等方式隐匿房产出租收入,私设“小金库”。

第九章  招租细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按规范程序选定合法的房地产评估公司、产权交易机构(含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委托合法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拟出租房产的市场租金进行测算,评估结果(精确到百位)作为出租参考价,出租底价不得低于评估结果。挂牌到期后无成交或流拍,采用原出租底价重新公开拍租,若三次挂牌到期后无成交或流拍,出租底价须重新评估。

第三十条 竞租人可为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出租方可根据学校整体规划、功能布局或出租房屋的客观条件,对出租房产用途做出限制性规定,对竞租人提出必要的资质要求。

第三十一条 先缴租金后使用,租金10万(含10万)以下的,采用年交方式;租金10万(不含10万)以上的,采用半年交方式;租金50万(含50万)以上的,可采用季交方式。

第三十二条 按照三个月租金的标准核定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需在签订合同前足额缴纳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不得对外出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的;

(三)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四条 出租方、承租方应当接受政府和学校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证件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承租方出租房屋;

第三十五条 出租方在房屋租赁活动中按照合同约定依法享有收取租金、出租房屋使用情况检查和处罚等权利。

第三十六条 出租方在房屋租赁活动中的义务

(一)应保障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负责房屋主体结构维修。

(二)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出租方承担;

(三)应保证租赁场地交付承租方之前的水、电、燃气、通讯、互联网、卫生、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予以结清。

第三十七条 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依法享有出租房屋使用权、要求出租房屋处于安全适用状态等权利。

第三十八条 承租方在房屋租赁活动中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学校及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依法办理生产经营和服务的相关证照,诚信规范经营,主动接受政府、学校和公司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三)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应以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为准,装修施工前,承租方必须向出租方提交详细的装修方案,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费用。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时,承租户自行添置的设施设备自行处理,租赁房屋内外装修装饰须保持最终使用状态,无偿归出租方所有,不得存在故意破坏、留存物品等影响房屋正常交接使用的行为,否则承租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承租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承租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

(五)自行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互联网、卫生、物业管理费以及由自身原因引起的日常维修费等费用,并直接向有关管理单位交付。

(六)承租户必须按合同的约定地点和范围经营,不得占道经营,严禁私搭乱建。

(七)要认真做好承租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秩序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工作,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八)租赁期内及承租方逾期返还期间,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范围内的消防、防盗、卫生等工作由承租方负责,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九)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所承租房屋。

(十)不得利用承租场所进行非法活动。

第十一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公司负责房屋出租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房屋出租计划、房屋出租管理台帐、房屋的检查和维护工作、审批(备案)文件、房地产评估、委托合同、招租文件、租赁合同、租金收缴及监督检查等信息资料的归集整理。

第四十条 公司要建立健全出租房屋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体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承租方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必要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消除祸患,并做好书面文字记录。

第四十一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情况

1.是否设置安全通道并保持畅通,疏散指示标志是否明显,指示方向是否正确,应急灯性能是否完好;

2.是否按标准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

3.是否按要求配置消防器材,数量、布局是否合理,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4.是否存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5.是否乱拉乱接电线和电器设备,水电气设备设施配置、布局和使用是否规范;

6.是否持有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照。

7.是否利用场所进行非法活动。

(二)设施设备情况

1.是否存在拆改房屋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房屋使用荷载的情况,或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2.是否定期检查和维护设施设备、记录是否完整;

3.是否存在违章、违法搭建;

(三)生产经营情况

1.是否违反合同约定超范围经营或变更经营项目;

2.是否存在占道经营或影响公共秩序;

3.是否存在产品和服务质量问题,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或侵害师生利益;

4.是否按要求执行食品卫生安全制度等;

5.是否按要求执行承租场所周边环境卫生状况及“门前三包”情况。

第四十二条 承租方在承租经营期间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经三次限期整改仍未进行有效整改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十二章  合同解除与终止

第四十三条 承租方在承租经营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达20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转租、分租、出借、转让该房屋或以其他方式将该房屋让与他人使用的;

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20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7.发生消防、食品卫生等安全责任事故,给学校和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8.下发三次限期整改通知书仍未有效整改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将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承租方时,终止合同执行,承租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3.因自然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4.该房屋因学校建设规划等需要调整的;(王)

因上述原因而解除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若因前款第1、2项解除合同,对该房屋由承租方投资的装修、装饰所获得的拆迁补偿由承租方享有;因前款第3、4项解除合同,承租方所有损失自行承担。

第四十五条 承租方因自身原因单方面解除合同,应提前二个月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承担违约责任,且需承担由此给出租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书面申请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签订退租协议书,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十六条 合同到期前,原承租方若愿意继续承租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房屋招租竞标;若原承租方未能中标,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出租方房屋。

第四十七条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承租方须按合同或相关约定清算水、电、燃气、暖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及时清场搬离,房屋移交完毕后,方可办理相关退款手续。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公司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招租和日常管理工作,不得随意改变招租条件和招租程序,不得随意缓收,减免租金,严格执行租赁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收取租金。不履行管理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公司将视情节和责任分别给予调岗、降职或其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承租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时,公司须按照合同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承租方正常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

第五十条 出租房和承租方可通过非诉讼或诉讼方式解决双方争议。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于2024年11月28日重新制定,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制度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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