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规避投资风险,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皖教财〔2018〕12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深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放管服”改革的通知》(皖财资〔2020〕32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对外投资是指学校按照政策和法规规定,在保证正常教学、科研和其他管理活动前提下,为促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地方经济、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目的,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对外进行投资,以获取经济利益或达到特定目标的行为。
第三条学校对外投资分为经营性投资和非经营性投资。经营性投资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校办企业或其他营利性企业进行投资,包括创办经济实体、增资扩股、股权转让、专有技术转让入股等投资形式。非营利性投资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公益事业或其他非营利性组织进行的投资。
第二章 对外投资原则
第四条学校对外投资遵循校企分开、权属清晰、权责分明、风险可控、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对外投资应当与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服务地方经济相结合,发挥学科优势、人才优势、技术优势。坚持创办投资活动可控、经济效益显著的科技型企业或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六条对外投资适用于技术基础扎实,开发产品能力突出,富有开拓市场能力,愿意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技术团队。
第七条合作创办科技型企业,合作方应当具备足够的资金和经营场所、具备市场风险意识和发展高科技产业愿望及具有一定的企业管理能力。不得利用校内场所,不得利用教学、科研设备及其他学校资源从事投资活动。
第八条拟用于对外投资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第九条学校在职职工创办企业、利用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使用学校校名或使用技术职称等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买卖期货、股票、有价证券、基金、金融衍生品及金融风险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性资金及财政性资金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虚假投资,不得抽逃注册资金。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资产经营公司是学校对外投资的管理部门,履行对外投资的投资主体职能,负责管理各类经济实体,监管各类经营性资产,代表学校持有、管理、经营各类股权。
第十二条科研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管理与监督职能,参与对外投资决策审核,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章 对外投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学校对外投资应当履行审批程序。审批程序包括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项目申报、专家评审、校长办公会讨论、党委常委会研究等。
第十四条对外投资项目单位负责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前期准备工作,负责向资产经营公司申报。
第十五条资产经营公司组织职能部门和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投资项目初审意见,报学校审批。
第十六条对外投资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报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经学校批准的投资项目,按规定报送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或审批。
第五章 对外投资监管
第十七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投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或验资。
第十八条对外投资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学校应以投资额作为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投资回报的依据。资产经营公司应对投资企业及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切实维护学校利益。科研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投资企业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施监管。
第二十条各类投资企业和其他组织应当每半年向资产经营公司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并按规定上交投资收益。对长期亏损、投资无收益的各类投资企业,应按规定予以撤并或退出。
第二十一条对外投资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因故解散、关闭或撤销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因管理不善致使国有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