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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安工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2021-11-26 15: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马鞍山市安工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加强马鞍山市安工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各企业)的财务管理,理顺公司与各企业的财务管理关系,规范各企业的财务管理行为,结合各企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据财务规范及内部控制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以控股股东的身份行使对各企业财务活动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 各企业是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财务体制。各企业财务部门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法规或制度,对各企业发生的经营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维护资产安全与完整,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财务信息。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具体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各企业财务活动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

第二章 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政策的制定

第五条 各企业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各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财务控制体系,不断提高财务管理工作的效率,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条 各企业必须执行与公司相统一的会计政策。各企业必须及时将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报送公司财务部备案。当公司财务部对各企业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异议时,各企业应当听取合理意见并及时进行修订。

第三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七条 各企业结合本企业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立相应的会计机构,配备专(兼)职财务会计人员。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不设立专门的财务机构,其财务事项可由公司财务部代为核算和管理,或仅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

各企业设立的独立财务部门,由各企业总经理领导,同时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八条 各企业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实行公司委派制,由公司统一委派。财务负责人或财务主管在同一企业的连续任期原则上不超过6年。其他会计人员由各企业按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办法》办理。

第九条 各企业财务负责人或财务主管的考核,由公司按《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各企业必须明确财务人员岗位职责。各企业财务负责人必须贯彻执行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和计划指标;按照公司财务部要求,制定本企业财务制度和年度财务计划和预算,按规定做好各期报表的编制上报工作,真实、及时、准确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报表和资料。

第十一条 各企业的财务人员应接受公司财务部定期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

第四章 会计工作交接

第十二条 各企业财务工作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应做好以下事项: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尚未登记账簿的,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后加盖个人印章。

2、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移交时,还应将本企业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财务人员情况,向接替人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历史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说明材料,一并移交。

3、编制移交清册,一般应包括:企业名称、交接日期、人员、项目、内容、未了事项及其相关说明。

4、移交的材料应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予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第十四条 接管人员应对照移交清单逐项核对点收。不一致时,移交人应在限期内查清处理,再行移交。接管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另立新账。交接完毕,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分别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移交清册应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一份,财务部门存档一份。

第五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就是利用预算管理方法对公司所属各企业进行管理控制,从而保障公司战略目标的实行。预算目标应当体现公司战略要求和发展规划,通过预算定量化的指标体系使公司战略具有可操作性。通过预算考评和绩效考核相结合,完善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整体经营目标对各企业和职能部门下达经营指标、利润目标和项目完成进度等目标计划,各企业和职能部门根据公司下达的目标计划结合本企业自身经营特点和外部因素,进行指标分解落实,分别确定销售、生产、成本费用和资金预算,并形成各类预算报表。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各企业上报的预算方案,结合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并经综合平衡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由公司以正式文件批复后下达执行。下年度预算编制时间为每年12月份底前完成,次年2月份底前由公司下达预算批复。

第十八条 预算调整一般在年中进行。对遇到突发事件或由于市场环境、经营条件和政策法规等方面发生不可控制的重大变化,应对预算报告调整后报公司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十九条 公司绩效考核每年年终以预算报告的客观数据为主要依据,建立对各企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六章 资金管理及审批制度

第二十条 各企业资金接受公司的统一调度。各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应保证资金使用安全高效,符合相关制度规定,按要求定期编制并严格执行资金计划,定期进行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分析。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的财务部门是资金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办理一切资金的筹集、使用、调配等手续,严格监督资金的使用。各企业的财务部门应切实执行各项资金支付授权与批准制度,严格审查付款合同或协议,把好资金支付的财务审核关。

第二十二条 各企业根据经营活动的需要,开立除基本银行结算账户以外的其他结算账户,应事先报公司财务部审批。长期未使用的账户应及时清理注销。

第二十三条 学校委托资产经营公司设立的全资或控股科研平台公司由校工程研究院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管理,接受公司的日常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企业正常经费支出,如材料费、办公费、差旅费、电话费、业务费、维修费等由其负责人审批。各企业人员经费、福利费报公司审批;设备费、维修费费超5万元的项目,报公司审批;超出年度财务预算指标的业务费、设备费和维修费须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企业因经营发展的需要对外融资时,应事先对融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充分考虑对融资成本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制定详尽的融资方案,经各企业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报公司批准,按照《章程》规定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必须审议后实施。未经公司批准,各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对外拆借资金。

第二十六条 各企业尤其要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杜绝发生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企业根据其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及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按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资金使用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安排使用资金,不得超范围、超计划。

第二十八条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隐瞒其收入和利润,不得私自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七章 存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存货的管理范围包括:产成品、库存商品、在途商品、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委托加工产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

第三十条 存货计价:

1、购入存货,按购买价加上运费、装卸费、保险费、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加工费用等计价;

2、自制的按制造成本计价;

3、委托加工的按照耗用的材料加加工费、运输费、保险费等计价;

4、投资者投入的按评估价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5、盘盈的以同类存货价值计价;

6、接受捐赠的,以购置发票账单加上由本企业负担的费用计价,无发票账单的,以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第三十一条 发出存货的成本:可选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的一种,并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二条 存货核算采用计划成本法的,应当单独核算差异,并按期结转。

第三十三条 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和材料,可以一次性摊销或者分期摊销。

第三十四条 存货盘点:应定期、不定期进行盘点,年度决算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点。盘盈、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应分别情况按规定权限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存货应加强定额管理,做好日常计量工作,完善并健全存货流转的凭证与手续制度。

第八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有关成本费用的管理。

1、开办费从企业投产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管理费用,摊销期一般为5年。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照有效租赁期限和耐用年限孰短的原则分期摊销。

3、固定资产进行装修、装潢的净支出按装修、装潢后固定资产的耐用年限分期摊销。

4、货物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手续费等,必须注明货物批次及购销发票号码,方能报销。

第九章 对外财务担保

第三十七条 未经公司批准,各企业不得提供对外财务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各企业确需提供对外财务担保或相互间进行担保的,应将拟担保事项的详细情况上报公司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章 财务报表的报送

第三十八条 各企业是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组成主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报表是各企业的义务与责任。各企业要按公司财务部要求填报相关的统计报表。

第三十九条 各企业应切实按照公司财务报表报送的规定和要求报送财务报表。全资各企业应在次月12日内向公司财务部报送电子版月度财务报表,年报在次年1月20日之前报送纸质财务报表。半年及年度财务报表必须附有财务分析报告(包括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报告)。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采用财务预算控制、财务报表核查、现场检查、年度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等手段对各企业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各企业的财务年报审计每年进行一次,由公司指定的审计事务所完成,相关费用由各企业自行承担。各企业应积极配合财务年报审计工作,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作为对各企业进行经营责任考核与奖惩的重要依据,各企业应根据其出具的审计调整分录及时调整账目和报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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