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马鞍山市安工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管理行为,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加强财务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公司财务管理机制,规范公司的各项财务管理程序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政策、财务人员管理、资金管理及审批制度、对外财务担保、财务预算管理、财务报表的报送、财务监督等,防范公司财务管理风险,维护公司的股东权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各企业)。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公司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年度预算和重大专项预算的审批、跟踪制度,并将预算执行结果纳入绩效考核。
第六条 公司及各企业采取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会计政策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从下一会计年度开始执行。
第三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设立财务部,全面负责公司本部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以及按本办法规定归属公司财务部职责和权限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按学校干部任用权限和程序产生和聘用,各企业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实行公司委派制。
第九条 会计人员上岗必须具备《会计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公司财务部负责全体会计人员的日常教育、培训和考核,并提出解聘、轮岗等相关建议。
第十条 公司及各企业聘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级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及各企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十二条 各企业财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企业预算。财务预算应全面反映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情况,不得隐瞒或虚报。
第十三条 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各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经本企业集体研究并报公司同意后,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各企业应向公司提交下年度财务预算,公司根据各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及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对企业及其负责人进行目标考核。
第五章 现金与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超出现金使用范围和结算起点的支出不得使用现金。现金必须做到日清月结。
第十六条 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收取的现金,应及时交存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银行账户必须按国家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只供本企业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
第十八条 各企业银行账户实行统一管理;各企业确因工作需要开设账户的,需报公司财务部批准;已经开设的,需向公司财务部办理备案手续。任何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立银行账户,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固定资产进行建账、核算和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折旧。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制定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编制固定资产购置预算,预算经批准后实施具体采购。固定资产的采购参照学校相关采购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报废必须由使用部门向公司提出申请,对造成报废的原因进行分析,明确责任,对由于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善造成报废的,应追究使用部门的管理责任和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固定资产报废按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资产管理部门应按使用部门、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公司和各企业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都应办理相应手续。固定资产管理应做到账卡一致、账实一致。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停用、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会计处理,一般应于年度决算前处理完毕。
第七章 收入与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应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中收入确认原则,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
第二十五条 应实行成本、费用分级管理、核算。根据各项定额和成本费用预算控制成本费用开支,禁止少计成本或乱挤乱摊成本;定期进行成本费用分析。
第二十六条 成本费用的核算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期发生的费用,无论其款项是否收付,都应计入当期的费用。虽在本期支付的费用,但应由后期负担的均不能计入本期费用,可通过“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
第二十七条 成本费用开支,必须按照已确定的定额、标准执行,有合法规范的发票,相关资料、手续齐全,并按财务审批程序办理。
第八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债权债务是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分别形成的暂收、暂付、预收、预付、应收、应付、备用金等往来款项。债权债务必须以完整、有效并按审批程序批准的原始文件和资料作为记录债权债务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应建立健全债权、债务控制机制,严格控制债权、债务规模。原则上不得借入大宗款项,确需借入的,按公司《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办理。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融资和对外提供担保或抵押。
第三十条 应建立债权、债务分类、分级管理体系,按照责任主体进行明细核算,定期核对、清理和处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一条 债权债务的核销,必须有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并按财务审批程序进行账务处理。可根据自身应收账款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计提坏账准备,但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和标准必须经公司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按债权债务类别明确债权债务清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对因工作失责、失误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财务审批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审批原则和依据
1、以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为依据,并符合各企业内部控制的要求。
2、须经公司或董事会、学校批准的事项,必须经公司或董事会、学校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特殊或紧急情况下报董事长审批。
3、财务审批以年度预算为基础,无预算或超预算的项目在没有完成相关审批程序前,不得审批。
第三十四条 审批权限
1、公司审批事项:公司《章程》规定的分别需董事会、股东会(学校)审批的事项,分别由董事会、股东会(学校)审批;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总经理范围内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2、各企业审批事项:按其公司《章程》规定,分别需其董事会、公司审批的事项,分别由其董事会、公司审批;其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其总经理(负责人)范围内的事项,由其总经理(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批流程
1、公司事项:经办人→部门负责人(或证明人)→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
2、各企业事项:在其董事会授权和公司批准的年度预算范围内的事项,由各企业总经理(负责人)按其内部管理程序审批。
3、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或虽已履行审批手续,但经审核后,如有不符合国家、公司和所在企业有关规定的,财务均不予办理。
第十章 票据与有价证券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票据指各企业依法向财政、税务等部门领购的发票、收据等票证;有价证券指各企业合法获得的银行存单、股权证书、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国债证书等有关票证。
第三十七条 财务部门对各种票据和有价证券应实行专人管理,登记造册,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第三十八条 票据不得转借、转让,不得填开大头小尾的票据,不得代开票据。
第三十九条 必须凭合法的票据入账,凡与成本、费用、资产有关的支出,均应索取合法有效票据。
第十一章 税收及利润分配
第四十条 依法向国家交纳税金,税后利润按国家规定的分配顺序进行分配。利润分配方案和资产收益的上交形式及上交比例,由公司决定。其他参股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方案由其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四十一条 各企业应上缴公司的利润和资产收益,必须在下一年2月底前上缴完毕。对不按时全额上缴的企业,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率加20%计收利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收取的资产收益及利润分配所得主要用于上缴学校国有资本收益、公司积累和发展。
第十二章 会计工作交接
第四十三条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岗位调整或因故离职,需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交接内容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账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第四十四条 工作交接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企业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所在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监交;财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的交接,由公司财务部经理会同所在企业领导监交;公司财务部经理交接由公司总经理或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监交。
第四十五条 被撤消、合并企业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单,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四十六条 各企业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财务信息的合法、准确、真实、完整性负责。任何人不得篡改或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维护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
第四十七条 各企业应当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并按规定时间报送。
第四十八条 公司对控股公司必须按照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相关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第四十九条 建立财务报告分析审查制度。公司财务部应对所属各企业报送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分析,及时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查明原因并做出处理。
第十四章 审计监督与会计检查
第五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学校审计处负责公司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其他学校安排的审计工作;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的内部审计和会计检查工作;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也应组织开展自身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十一条 公司每年对各企业实行内部审计和会计检查,内部审计和会计检查应形成报告,着重分析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改进意见。
第五十二条 如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等工作,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委托中介机构。
第五十三条 各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应接受财政、审计、税务及上级主管机关等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信息,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对查出的问题,应按要求及时整改。
第五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对所属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所属各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各企业要将审计整改结果书面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原《资产经营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