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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经营公司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2019-09-17 16:08  

资产经营公司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2016127日公司董事会三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所辖企业的融资行为,降低融资成本,减少融资风险,提高融资效益,维护公司信誉和整体利益,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融资包括权益资本融资和债务资本融资

1.权益资本融资是由所有者投入,并占有公司股份而增加公司权益性资本的融资方式,包括增加资本金、增资扩股、发行股票等。

2.债务资本融资是指公司以负债的方式借入并于到期时还本付息的融资方式,包括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融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融资,仅指公司及其所辖企业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以下简称对外借款)、公司和所辖企业及所辖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以下简称内部借款)。公司及其所辖企业禁止其他任何形式的融资或变相融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辖企业,所辖企业仅指公司所属全资企业或直属管理的企业。

第五条 融资的基本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筹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2.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公司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及实际需要,整体筹划、统一管理、归口审批、全程监控,在各级授权范围内,分级负责执行。

3.成本效益原则。融资必须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合理的融资方案,降低融资成本,使融资效益最大化。

4.风险控制原则。融资应根据资金需求、融资成本、项目效益及偿还能力等因素,控制融资规模,防范融资风险。

第六条 公司资金的筹集、使用与管理由公司财务管理部统一负责,未经批准,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融资。

第二章  外部借款

第七条 外部借款种类

1.按借款期限分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短期借款是指借款期限不超一年(含一年)的借款;长期借款是指借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借款。

2.按借款来源分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

原则上只允许公司对外办理借款,所辖企业不得对外借款,特殊情况下确有需要,须按公司规定程序,经批准后实施。公司及其所辖企业对外办理借款仅限于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禁止与公司外企业发生任何形式的资金借贷行为,不得向职工集资或变相集资。

第八条 外部借款程序

1.公司财务管理部每年初应根据公司年度融资需求和资金预测,编制年度融资计划。明确融资额度、渠道、担保或抵押方式、期限、使用时间、偿还资金来源、风险分析等。

2.年度融资计划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3.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年度融资计划度内,实行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按照公司内部管理程序签批并具体组织实施。

4.公司财务管理部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具体落实。公司财务管理部对每笔借款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询价、谈判和商定借款合同。

5.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署合同并依合同相关约定办理相关事项。

第三章 内部借款

第九条 内部借款指公司和所辖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所辖企业之间禁止发生资金拆借行为。

第十条 内部借款原则:平等自愿、有偿使用、恪守信用、短期融通和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

第十一条 内部借款程序

1.所辖企业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年初向公司提出年度融资计划,并经公司其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送公司财务管理部。融资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额度、借款期限、借款用途、风险分析、还款计划及其资金来源等相关要素。

2.公司财务管理部审查核实情况后,纳入公司年度融资计划。

3.其余程序依照对外借款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内部借款管理

1.拆出资金来源,限于公司及所辖企业可统一调度的资金,严禁占用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

2.内部借款的利率原则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特殊情况下,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在5%-20%幅度内上浮确定。

3.内部借款期限由拆借双方商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资金拆入方应遵守到期偿还原则,超过期限而无力偿还的,经拆出方同意后,偿还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内的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重新确定。

4.拆借双方要按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生效。借款合同格式,由公司财务管理部统一制定。

第四章 融资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要建立融资台帐,详细记录各项资金的筹集、运用和本息的归还情况,并做好日常检查、监督工作,加强动态跟踪管理。

第十四条 各融资使用部门应做好融资使用计划、还款计划,确保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确保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还本付息。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定期对融资风险进行分析评价,在可能出现还款违约风险时,应提前做出反应,向公司提出解决方案,避免出现违约和失信等不良记录。

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部有责任对融资总成本进行控制,对融资成本应采取节约和议价、询价(贷款利率、贴现率、融资担保、资产评估与抵押等)的积极态度和合理方式,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益。

第十七条 特殊事项管理

1.融资所获得资金,必须依据融资时规定的资金用途使用,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用途,必须另行提交申请,经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董事长批准。

2.董事会批准的融资额度,必须在有效期内实施,否则不得使用,如确需使用,必须另行提交申请,经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董事长批准。

3.董事会批准的融资计划,因融资环境和实际需求变化而引起的融资渠道、担保方式、融资期限等必要的调整,经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报董事董事长批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所辖企业必须加强对融资的管理。对借入资金使用管理不善,致使资产流失,严重亏损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单位或部门,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融资活动的主管领导、负责人或其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公司和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履行借款合同不力,信用缺失的借款企业,将暂停其融资资格,并全额追回其所借到期款项和利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

2016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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