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公司规章
当前位置: 首页>>政策制度>>公司规章>>正文
资产经营公司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2019-09-17 16:07  

资产经营公司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直属管理企业(以下简称各企业)所有员工。

第三条 各企业应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本企业劳动人事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用工管理

第四条 各企业有相对用人自主权,可自行确定用工计划和用工形式。

第五条 各企业用工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每年初应先向公司提出用工计划,经公司审核同意后,自行组织招工和招聘,也可委托公司代为招录。

第六条 各企业应发挥自身优势和相关政策,吸引、鼓励学校职工参与企业的科技开发和运营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从学校内部调到各企业的事业编制人员,按照学校现行政策规定,人事档案仍由学校人事处统一管理;日常使用、管理、考核、工资薪金等由用工企业负责,退休后返回学校,享受学校同等人员待遇。

第八条 各企业对新聘员工应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及必要的岗位知识。

第九条 员工劳动关系的中止、终止、解除,按《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并由所在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终止手续。

第十条 员工退休或终止聘用,在离开企业前,必须交还企业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各企业将逐步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第十二条 各企业应以书面形式与企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企业根据用工对象或工作需要确定,新招收或调入的员工原则上应有一定的试用期,试用期及其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企业和员工经协商一致后可续签劳动合同。单方有异议或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五条 在合同期内,合同无法或无必要继续履行时,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明确违约责任后,方可办理解除手续。

第十六条 各企业新招收或调入员工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和辞职报告或解聘通知、补偿协议等有关资料应及时报公司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薪酬与福利

第十七条 各企业工资薪酬实行年度总额计划管理,在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高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但企业内部薪酬分配制度及年度工资薪酬预算须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各企业及其员工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其中学校事业编制人员按学校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各企业应创造条件改善员工集体福利,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员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内部薪酬制度、绩效考核和奖惩办法,规范内部分配行为,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及员工自身发展。

第五章 干部聘任与职称评聘

第二十一条 按干部管理权限,学校设置的科级和处级干部岗位,按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由学校予以聘任;各企业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厂长、主任)由公司按一定程序选聘;企业内部各部门负责人由该企业按一定程序选聘,并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企业应建立健全干部选拔、培养、晋升和考核体系,拓展用人渠道,加强员工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 各企业应鼓励广大员工参加专业技术等级考试,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可按学校相关程序和要求参加学校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评聘分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资格后,企业按岗位需求确定是否聘任,可以高职低聘,也可以低职高聘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企业应加强对员工工作效能考核工作,建立相应考核制度,正确评价员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员工聘用、职务晋升、培训、薪酬发放和奖惩等提供依据。

第二十六条 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考核。公司负责各企业(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各企业(部门)负责对本企业内设部门、员工的考核。公司及学校聘任的处级干部的考核按学校确定程序和办法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核内容:德、能、勤、绩、廉,重点考察其工作实绩。

第二十八条 考核采取自评、群众测评、上级评价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结果报公司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员工薪酬分配、选拔任用、岗位调动、岗级调整、奖惩、培训等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劳动安全

第三十条 各企业应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保护措施,确保员工的劳动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三十一条 企业员工应当按照生产工艺流程、技术规范、安全生产的要求进行生产工作。

第三十二条 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劳动安全工作负责。

第八章 考勤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企业应加强考勤管理

(一)公司实行以企业(部门)为单位的全员考勤,公司办公室负责对各企业(部门)考勤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二)各企业(部门)应指定考勤员,负责本单位员工的考勤工作,考勤记录应于当月25日前报公司办公室,备份自留。公司办公室按学校要求及时上报公司员工考勤情况。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企业自行负责本单位员工劳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和保管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劳动人事档案资料一般不外借,却因工作需要借阅,须经公司或企业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借阅并做好登记。

第三十六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对各企业劳动人事档案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章 争议与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企业应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方应优先选择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不愿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由发生争议的企业代表、员工代表、公司办公室代表和分工会主席组成,小组组长由公司分工会主席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方应当履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和学校劳动人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经营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

20171229

关闭窗口

安徽工业大学资产经营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湖东北路400号  邮编:243002  电话:2311062